为响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发改成本号)政策规定,充分发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相应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奖励对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奖励条件
(一)介绍或吸纳就业年龄段从未就业或失业未再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具有威海市户籍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以下均简称残疾人)就业,并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
(二)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为其足额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按月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残疾人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四)按规定在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
三、奖励标准yuyanhr.